2003年FATF大幅修訂原有之四十項建議,其主要內容乃在將反恐與防制洗錢結合,此乃2001年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全球刑事司法體系在防制洗錢的重大趨勢;主要原因在於恐怖主義係一種需要龐大資金支援的犯罪行為,因此,恐怖主義組織必須透過各種管道募集資金,或是將資金進行投資,期能取得下一波犯罪所需經費。 美國透過其全球性的影響力,要求其盟邦或友好國家,共同參與對疑似恐怖主義組織的資金清查、凍結、扣押。FATF新增修之四十項建議,建議各國透過法律規範,賦予金融機構申報與恐怖主義組織相關資金之義務;另設置金融情報中心對於上關情資加以分析、比對;對於可疑資産之凍結、司法警察機關的偵查方式,均予以放寬。 台灣素以美國盟邦來自詡,打擊恐怖主義資金的刑事政策不免受到美國影響,惟洗錢本屬經濟犯罪之一種,如今為打擊恐怖主義組織,將防制洗錢與反恐結合,並擴大對於民衆財産權的干預,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精神,實值吾人深思;畢竟並非不支持美國反恐策略的國家,即係恐怖主義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