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黑石頭觀點將瀝青混凝土回收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RAP)視為單純之粒料,其使用比例以20%為限,配比設計限制使用AC-10或AC-20新鮮瀝青,目標黏度以2000〜4000poises為原則。配比設計除依據AIMS-20及MS-2之馬歇爾法辦理外,另就完成鋪面之鑽心試體,進行漢堡車轍輪跡試驗及回收瀝青黏度結果作相對比較,探討以漢堡車轍輪跡試驗作為驗收規範之可行性。研究使用高雄及屏東各三件交通量及環境氣候相當之案例,施工範圍之前次鋪面材料蓋使用再生瀝青混凝土(Recycling Asphalt Concrete;RAC),且使用壽命迄今均達7年以上,其刨除之RAP與拌合廠產製階段使用之RAP回收瀝青黏度相當(約3~6*10^6 poises),惟高於配比設計使用之樣品(約5*10^4 poises)達10倍以上。研究結果發現,配比設計成份相當時,RAC之回收瀝青黏度與使用RAP之回收瀝青黏度成正向關係,惟相差幅度極微,可見以回收瀝青黏度規範RAC鋪面品質,無實質效益。再以抵抗車轍能力觀之,限定RAP使用比例20%,並使用AC-10或AC-20等級之新鮮瀝青時,使用RAP之最大回收瀝青黏度達660,000poises,漢堡車轍輪跡試驗(12.5mm),仍可達到20,000輪次以上。故祇要限制RAP一定比例之使用量,並以漢堡車轍輪跡試驗之一定輪次為再生瀝青混凝土驗收規範,作為確保再生瀝青混凝土品質之執行策略,值得參考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