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駁回台灣團結聯盟的ECFA公投提案。由於公審會的駁回理由,攸關公投法如何解釋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欲釐清這次事件的爭議關鍵,勢必得先回溯探討公投制度在我國憲法架構之下的定位,才能進一步瞭解公投法相關規定的意義何在。有鑑於此,本文旨從憲法的角度出發,透過觀察我國憲法所建構的民主實踐模式,分析我國憲法如何鋪陳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關係。本文將指出,由於我國憲法預設了一套支持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並存,並且讓直接民主得以有效制衡間接民主的架構,因此公投法的規範目的,恰恰在於協助實現直接民主對間接民主的制衡。根據此等對公投法規範目的的認知,本文將主張,面對這次公投法解釋的爭議,解決之道並非如公審會所主張的「反面推論」,而應該在認定法律規範漏洞存在的前提之下,運用「類推適用」的方式,安置「不同意者佔多數」之公投結果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