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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國際海洋法公約及我國領海法對軍艦通航規制之研究

摘要


一、習慣法上所稱軍艦係指具有下列特性之公船:隸屬於一國海軍部門;由軍事指揮官指揮;配有軍事建制人員,係供國家達成任務所使用,具有表現國家主權之特性。二、特殊類型之船舶,包括核子動力、載運核物質(包括攜行核武)、油輪及載運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資之船舶等。三、國際海洋法公約肯定軍艦之無害通過權,而潛艦過境海峽之方式,依該公約第39條第一項C款係指「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以及不從事通過以外其他有損沿海國利益或違反海洋法公約。四、國際海洋法公約已直接承認特殊類型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看法。五、我國對於外國軍艦之無害通過採行「通知制」,外國核動力船舶之通過則採「許可制」。六、針對我國領海法在執行上所面臨之問題,參照國際海洋法公約,提出修正建議。

關鍵字

國際法 軍艦 潛艦 核子潛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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