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家性之變遷,釋義學從國家調控觀念轉為治理概念。從社會學中的治理概念研究延伸至法學,其作為分析觀點納入國家行為的古典形式、歐洲化與國際化。法學上治理概念的討論以管制結構為主,研究其中的行為標準、行動者與工具間的作用關聯性、替代與補充關係。以大學為例,討論治理概念對於大學領域的影響。德國大學處於重大轉型階段,其間發展出五種行為協調的治理模式。從國家管制到外部調控的面向,因新公共管理框架中投入與產出之調控觀點的變遷以及競爭的強化,導致大學內部組織的改革。透過契約管理取代古典行政作用,使得國家責任與大學自治重新取得衡平。其次,大學組織內部的改革模式中,強化了管理的層面,但必須是參與式的管理。大學之間互相競爭資源,並發展出指標模式,決定資源分配。但資源的來源與分配往往影響大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後,從憲法的觀點而言,立法者的任務在為自由的學術環境提供有效的組織環境,但在管理自治的大學模式中,治理概念應可作為憲法分析框架,探討其管制結構對於學術是否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