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德國公法領域內的調解結論與依法行政原則間的關聯性。首先先探討公法領域調解的容許性。其次,探究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進行調解的要件與法律形式,主要涉及了行政契約的締結。除了透過行政契約形成調解之外,亦有具有事實拘束力的調解形式,作者在此說明了其對於行政決定之影響,由於其並非當然主動拘束行政機關,因此無違反依法行政之疑慮。最後,本文說明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可分為法院內與法院外的調解。依據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採用了由調解法官進行訴訟調解的要件與法定程序,基於作為司法權一環,應受到法治國原則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