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縮短新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期間,2004年施行之專利法將新型專利由原來的實體審查制度改爲現行的形式審查審查制度,實施近4年多以來,新型專利申請人大都能於4至6個月內即能順利取得新型專利權,大幅縮短權利之賦予時間,滿足產業界對於新型專利權早期賦予之需求。惟搭配實施之技術報告制度,因非屬行政處分且限於規定,技術報告僅能消極作爲專利權人判斷其專利有效性之參考資料,其評價內容與結果並不夠周延深入,對於不當之新型專利亦不能有所處置,對新型專利證書因而有無用之說產生。本文由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度之緣由及實踐結果,探討新型專利的存在與技術報告應有的改善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