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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十年:成就、不足与发展-以与常设国际仲裁法庭、国际法院的比较实证分析为视角

Ten Years of the UNCLO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chievement, Insufficiency and Development

摘要


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开始履行审理海洋争端职责以来,迄今已10年。本文通过其与常设国际仲裁法庭、国际法院10年来处理海洋争端情况的比较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临时措施”、“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两类程序性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其对此两类案件的处理成就斐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具有“剩余备用”性质,它已成为联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常设国际仲裁法庭的桥梁;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洋争端的强制性管辖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对争端实体问题的处理已成为其最为薄弱的环节;由于“区域”海底资源开发仍处在勘探阶段,海底争端分庭未受理过任何案件,但海底争端分庭在处理海底争端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当事方”、“可适用的法律”三方面优势,随着“区域”海底资源开发大规模、大批量的实质进行,海底争端分庭处理海底争端的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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