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海事案件专属管辖制度的并存,造成了我国司法审判实务中审理海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混乱。从海事案件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出发,海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不应拘泥于现行立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而应当由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海事海商部分和刑事部分分别审理,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前,海事法院对法律事实基本清楚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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