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稅法定主義與租稅公平性之原則下,協商性的行政行為與日俱增。本質上,課稅資料屬於納稅義務人之管領的範圍內,同時加上經濟自由化、全球化以及商業經營型態的日新月異,稅捐稽徵機關在有限之人力、物力以及稅捐稽徵應達成目標之壓力下,以積極地向納稅義務人取得認同之租稅協商,往往為現今稅捐稽徵機關於實務上所採取的重要方法。租稅法上之租稅協商之行政行為雖可短暫性達成實施行政之目的,惟實務運作上,由於缺乏明確法制的規範,往往出現許多爭議性之問題。本文就我國目前租稅法上有關租稅協談之現行法制,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所採取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實務上之運作,俾從現行運作體制上加以論述並為文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