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戲劇教學課程係依「藝術教育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及「課程暫行綱要」等法規之規範,置於「藝術與人文」領域的表演藝術學習。然而,自民國89年起實施至今,仍有不少教師將國民中小學的戲劇教學,誤作爲專業藝術展演來施教。卻未瞭解戲劇教學的主要目標,是在達到國民教育十大基本能力,以致使教學偏離了正確的方向,殊爲可借。 國民教育之表演藝術戲劇教學是屬於一般藝術教育,與其他各學科或領域之相同,都是要以教師之教學,使學生學習能夠具備國民教育的十大能力,即:一、了解自我與發展潛能。二、欣賞、表現與創新。三、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四、表達溝通與分享。五、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六、文化學習與國際瞭解。七、規劃、組織與實踐。八、運用科技與資訊。九、主動探索與研究。十、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因此,教師應對戲劇表演藝術教育之功能,在國民教育十人基本能力上有正確之認知,才能掌握正確的施教方向,不至偏離教育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