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伴隨工業發展而來,經濟開發國家,勞工就業人數衆多,而且化學工業及重工業爲主要發展目標,職業災害如不嚴加防止,必有日趨嚴重之趨勢。因職業災害發生後,對勞工、雇主及國家、社會影響至爲嚴重,因而需採取各種對策預防災害之發生,但實質上職業災害對多數事業仍難避免,因而職業災害補償問題極爲重要,必須建立完善健全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台灣地區體制內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現行法規已有三種保障,第一重保障是在勞工保險制度中予以最基本的保障,在勞工受傷期間予以部分工資,給予醫療,對於醫療終止,遺存殘廢者給予殘廢補償,死亡時予以喪葬費及死亡給付,惟所得有限,因而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中列入部分補償相關條款及補償費標凖,補償內涵較法定之勞工保險給付爲高,作爲第二重保障。又因爲職業災害對勞工或家屬影響極爲重大,其起因是由於雇主違反法令或設施、管理、教育訓練不良,勞工或其家屬亦得依民法規定,要求司法機關裁定給予損害賠償,作爲第三重保障。惟上述三重法定保障制度中仍有缺失,使爲數頗多勞工未能得到實質上的保障,政府應深入檢討加以改進。 台灣經濟發展甚有成就,外匯存底已爲全球之冠,國民所得下不斷提高,已爲一般國家矚目,此一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政府現已與有關單位密切注意,謀求改進,深信能夠不斷革新,不久能與一般工業行進國家比較未有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