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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各類場所排煙設計述要

摘要


台灣有關排煙法規是參考日本的條列式排煙法規,尚不足以周延明確訂定相關排煙規範。居室排煙以從起火室抽出煙至室外為主;對於起火居室與走廊及排煙室(付室)間的壓差並無特別規定,有關防火閘門及排煙風管包覆及洩漏品質,並無明確規範。美國防火協會NFPA92規範是樓梯正壓防煙設計及消防排煙與空調共用風管節省天花板空間設計,也因無法令可依循,尚無突破。目前台灣有關排煙規範僅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決定應設排煙設備的場所,第188條室內居室排煙的規定,第189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的規定,第190條免設排煙的規定,而在貫穿防火區劃處,設防火閘門,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以上條文式法規,並不足以明確訂定排煙規範。在上述條文內的居室樓地板面積認定、有效通風面積計算、不同天花板高度計算等得參考歷次內政部的解釋函說明。本文將台灣排煙法規整合釐清更新明列,讓有識讀者能瞭解台灣整體排煙法規概念,容易於引援設計之,減少會審會勘時爭議,而大幅變更設計或拆除重置。另有關防火閘門技術及排煙風管包覆,筆者將另行撰文比較分析探討,以完備此消防必要的搶救設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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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0/06/25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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