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之案件可區分成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2大領域,傳統於法學討論上用來判斷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案件之基準,則分別為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但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之本質上,卻存有實質上之差異。以因果時序的觀點來看,職業傷害之案件,因果之時序較為短暫,但職業疾病之案件,則因為考量受到潛伏期及暴露劑量等因素之影響,通常因果關係的建立會需要較長的時間。申言之,職業疾病之因果關係認定,在時間推移的影響下,會面臨暴露資料是否能夠完善留存,或是需要能夠排除係因自身疾病貢獻的影響,才能足以印證疾病發生的結果,主要係源自於職業上之因素導致,始能建立起相當因果關係。是以,在面對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案件時,應該如何運用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為檢視案件是否應屬於職業災害,即為本文探討的問題,並透過法令規範、行政函釋見解及法院判決之歸納,嘗試建構出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