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醫師責任法分為兩個面向:醫師的診療責任及醫院的住院醫療責任。醫師的診療責任又可分為:依民法特別規定—診療契約所生之債法上責任,以及依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責任。此外,債法上責任依病患身分(私人醫療保險病患、法定醫療保險病患、社會救助受領者)及疏失行為(診療疏失、告知疏失)而有所不同。在住院醫療方面須區分為:私立醫療院所、公益醫療院所、公立醫療院所。病患於住院之前就必須締結住院醫療契約,其性質原則上為民法的勞務契約。住院醫療契約可分為三種:單一式住院醫療契約、單一式住院醫療附加指定醫師契約、住院醫療與醫師診療分離式契約。在契約責任方面尚可分為醫院及醫師的責任,而侵權行為責任的分類,亦同,且醫院還要為其機關及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侵權行為責任。在公立醫院也一樣分為醫院及醫師的契約責任、侵權行為責任。在起訴前得就醫師責任爭議提付仲裁。提出請求權之病患須證明存在醫療疏失、法益侵害、受有損害,以及醫療疏失與健康受損之間的因果關係。至於負責診治的醫師須證明已依規定向病患進行告知。發生重大醫療疏失時會產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醫生因此要承擔舉證責任可能帶來的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