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係探討我國勞動三權與勞動三法的相關問題為主要範疇,依文獻探討法與比較研究法及觀察論見敘述。所謂「勞動三權」,係指員工關係(Employee's Relations or Labor Relations)所涵蓋的結社權(組織或加入工會)、協商權(工會與資方或政府談判協商)、罷工權(也稱爭議權或行動權),各國勞工所享有之勞工三權雖已普遍化,但其範圍或如罷工權之行使,則各有差異。現代大工業化環境下,各國勞資關係的背景與形勢,就是各國勞動三權與勞動三法建制立法的緣起。勞工或文官加入工會的比率日漸增加的趨勢,又造成勞資關係的複雜性,最明顯的現象是一般勞工與文官具有雙重成員的屬性,除隸屬於任職的公私機關外,同時亦為其所屬工會的會員,學理上稱此種現象為「雙重歸屬」(Dual allegiance)。此一特性在先進民主國家已是常態,問題就在如何從勞動三權與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來建構制度。有關此一勞動者權利,立法及趨向正是本篇研究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