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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Factors Influencing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in Taiwan

台灣上市公司有效稅率決定因素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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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有文獻經常藉由有效稅率之高低與分配情形,衡量租稅制度之良窳或作為評估租稅改革成效之指標。為鼓勵特定產業或投資活動,政府經常制定各項租稅優惠,導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名目稅率(法定之最高稅率)與有效稅率(企業實質繳納之稅率)產生差異,進而導致不同產業之間與不同企業規模之間的有效稅率存有極大差異,造成租稅負擔不公平之現象。由於有效稅率與名目稅率發生差異之原因繁多,許多財經與會計學者試圖找出有效稅率之決定因素,此類型之研究可進一步釐清稅負差異之各種原因,對於政府之賦稅政策極具參考價值。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最高稅率為25%,但歷年來為獎勵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振興經濟發展等政策目的,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等法律,訂定五年免稅、稅額抵減等許多租稅減免措施,這些租稅優惠一向造成受獎勵企業與未受獎勵企業租稅負擔不均之不公平現象。民國87年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未來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可由股東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另外,為彌補實施兩稅合一後造成的稅收損失,因而規定對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實施,除了消除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重複課稅之現象以外,是否能夠降低企業稅負不均的情況,而使各種產業、各種規模之企業較能在相同的立足點上公平競爭,也是吾人評估兩稅合一制度施行成果的重要指標。我國探討有效稅率之研究尚屬萌芽階段,國內文獻大都採用單變量(企業規模)的分析方法,忽略了有效稅率亦受企業個體特徵(如財務結構、獲利能力、投資活動等)之影響,因此可能含有遺漏變數之誤差而導致參數估計存在偏誤及不一致性。根據國外近期文獻及考量我國特殊之稅制環境後,本文採用公司規模、公司財務槓桿、資本密集度、存貨密集度、研究發展支出、董監事持股比例、獲利能力、長期股權投資、控制子公司之數目等九個解釋變數,作為分析企業租稅負擔的決定因素。其中,前七個因素係參考自現有文獻,而後兩個因素之採用則源於民國86年我國公司法增訂關係企業專章,基於關係企業亦是企業租稅規劃重要手段之一,故本文亦分析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及母子公司結構對企業租稅負擔之影響。本文旨在藉由實證分析探討兩稅合一實施前我國企業租稅負擔之差異情況及其決定因素,為將來評估兩稅合一是否具有促進稅制公平之效果預作準備。換言之,本文之研究議題具有持續性,不但有助於了解兩稅合一實施前之企業稅負情形,也可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之比較基礎。國外早期文獻多數集中在兩個對立假說的檢驗。政治成本假說主張大型企業受監督管制的程度(例如被政府查帳之機率)高於小型企業,故公司規模愈大,所承受的政治成本(例如租稅負擔)愈高。另外,政治權力假說則主張大型企業有較多資源從事政治遊說,聘任專業人才從事租稅規劃,以最佳節稅方式從事營運,故公司規模愈大則稅負愈輕,亦即政治權力愈大。Zimmerman(1983)發現美國前50大公司之有效稅率顯著高於其他公司,但產業間則呈現迥異結果,天然資源產業符合政治成本假說;而貿易業則符合政治權力假說。美國租稅正義公民會社(Citizens for Tax Justice,簡稱CTJ)於1984年至1986年出版一系列的調查報告,批評當時的稅制違反公平原則造成經濟活動之嚴重扭曲,其中McIntyre and Wilhelm(1985)指出在1981年到1984年之間,因為各種租稅優惠措施,使得美國最大的250家企業的稅負嚴重偏低。該份調查報告引起產官學界高度重視,一般咸認CTJ之調查報告係促成國會於1986年通過租稅革新法案的關鍵因素。Siegfried(1972),Porcano(1986)與Singh, Wilder and Chan(1987)研究租稅革新法案施行前企業之租稅負擔,結果都符合「企業愈大,稅負愈低」之政治權力假說。Hagan and Larkins(1992),Kern and Morris(1992),Shevlin and Porter(1992)的研究發現實施租稅革新法案後,公司規模與有效稅率之間並無顯著關係。而Omer,Molloy and Ziebart(1993)則發現實施革新法案後,大公司之有效稅率仍較小公司高,與政治成本假說一致。相對於眾說紛紜之國外文獻,我國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專題報告(周添城等,民國78年)指出,服務業之有效稅率最高,工業次之,農業最低。不但工業部門所獲之租稅優惠高於服務業,大型企業及公司組織企業亦獲得較大的租稅優惠。基於租稅中立原則,該報告建議有關單位應審慎檢討稅法之各種租稅優惠措施。林世銘與楊朝旭(民國83年)研究台灣上市公司有效稅率與公司規模、產業別及稅制變化之關係,實證證據符合政治權力假說;而各產業之租稅負擔也顯著不同;但在民國75年稅制改革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後,大型企業之有效稅率已較先前為高。在採用多變量的研究方面,Stickney and McGee(1982)發現高財務槓桿、高資本密集及從事天然資源開採之公司有較低之有效稅率;而國外營運比重及公司規模對實質有效稅率並無重大影響。Gupta and Newberry(1997)的實證結果顯示實施租稅革新法案之前,符合政治成本假說;而在法案實施之後,則符合政治權力假說,顯示租稅革新法案加重了租稅扭曲。在公司個體特徵方面,高資本密集公司的有效稅率較低;高資產報酬率公司的有效稅率較高;財務槓桿雖與有效稅率呈顯著關係,但影響方向隨有效稅率衡量方式之不同而異。另外,稅制改變後,公司有效稅率提高;且稅制結構變動也影響到公司個體特徵變數與有效稅率之關係。我國營利事業只要課稅所得在十萬元以上,即適用25%之最高邊際稅率,所以邊際稅率的差異極為有限,因而本文之有效稅率係採平均稅率的定義,即所得稅費用/繼續營業部門稅前財務所得。至於解釋變數的選取係根據國內外文獻及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其中,公司規模與租稅負擔之關係早為學者所關切,依據政治權力假說與政治成本假說,本研究並不預設公司規模對有效稅率的影響方向。在企業個體特徵方面,本文選用與公司之投資決策及融資決策攸關的變數作為解釋變數。因為公司各種投資標的所適用之稅法優惠措施互異,本研究援引以往文獻並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相關規定,推論如下:其他條件不變下,資本密集度愈高之公司,愈能適用相關法令而享有愈多的投資抵減與加速折舊,故有效稅率愈低;而存貨密集度愈高之公司,享有的投資抵減較少,其有效稅率較高;研究發展費用比率愈高之公司,享有愈高的投資抵減,有效稅率愈低。就擁有較多長期股權投資之公司而言,由於實施兩稅合一之前,被投資公司所發放之股利可享有80%免稅之優惠,故轉投資愈多之公司其實質租稅負擔愈低。此外,母子公司比較容易利用關係企業價格移轉、盈虧互抵等交易之安排遂行降低賦稅之目的,使其有效稅率較其他企業為低。至於融資決策方面,在累進稅率之所得稅制度下,由於舉債之利息費用可以抵稅,因此舉債額度相對較高之公司其有效稅率可能較低,此即利息費用之稅盾利益。另外,即使無累進稅率時,公司之財務槓桿程度仍會影響有效稅率。此乃因舉債融資所產生的所得必須先償付利息,故所得稅費用及課稅基礎皆小於股權融資的情況,由於真分數的性質,舉債融資下之有效稅率將低於股權融資下之有效稅率。由於所得稅費用為計算有效稅率之分子,當其他條件不變時,公司獲利能力愈高代表課稅所得愈高,從而有效稅率亦高,故進行實證測試時亦應控制獲利能力對有效稅率之影響,否則將產生遺漏變數之偏誤。本文擬以稅前資產報酬率衡量公司之獲利能力;另外,董監事持股比率傳達了董監事(內部人)對公司經營前景之預期,持股比例愈高表示內部人對公司獲利前景樂觀,故文中亦以董監事持股比率作為公司未來獲利能力之代理變數。另外,總體租稅環境的變遷也影響公司之租稅負擔。民國7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30%降至25%,直接降低公司的實質稅負;但該年同時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制使稅基擴大,故不預設該年稅制改變對有效稅率之影響方向。但為檢視結構變遷對租稅負擔產生的影響,本文另將樣本區分為三個子期間進行統計分析。再者,由於政府在國家經濟發展各階段重點扶植之產業不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有關股東投資稅額抵減與五年免稅之租稅優惠,並非一體適用於所有產業,從而形成產業間租稅負擔的人為扭曲,故有效稅率可能隨產業之不同而異。本研究之樣本為民國70年至85年上市公司連續16年之財務報表數據,構成所謂的棋盤式資料(longitudinal data或panel data)。利用固定效果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或隨機效果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來控制抽樣單位(公司)的異質性以及期間異質性(年度)對因變數的影響,可避免遺漏異質性造成統計模型之估計偏誤。文中分別以整個期間和三個子期間就上述兩種模型進行分析比較,經由誤差平方和的F統計量檢定,結果皆拒絕公司異質效果全為零的虛無假設,同時亦拒絕各期間效果全為零的虛無假設。換言之,OLS模型將會產生遺漏變數偏誤。此外,利用Hausman test比較隨機效果模型與固定效果模型時,本文發現固定效果模型具一致性,因此本文捨去隨機效果模型的迴歸結果。另外,本文亦將上述包括公司效果與時間效果之二元固定效果模型,修正為控制產業效果與時間效果之固定效果模型,以探討產業效果。為顧及計量模型的周密性,本研究亦採用White(1980)及Newey and West(1987)所提出的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經實證分析與討論後,結論如下:(1)民國70年至85年間,全體上市公司歷年之平均有效稅率為14.1%,低於法定最高稅率的25%。其中以造紙業及電子業之租稅負擔最低;玻璃陶瓷業與百貨業之租稅負擔最高。顯見租稅優惠措施確實造成產業間資源配置的扭曲,違反租稅中立原則;從另一個角度觀之,此現象亦表示租稅獎勵措施對企業租稅負擔具有顯著之影響。(2)企業之租稅負擔與其規模有關。在控制產業效果之後,大體而言,公司規模愈大,其有效稅率愈低,符合政治權力假說之預期。(3)企業之租稅負擔與其個體特徵變數有關。研究發展費用愈高之公司,其實質租稅負擔愈輕,顯示投資抵減具一定成效;而企業之融資決策對稅負具有顯著之負向影響,顯示存在有利息真分數效果。其次,就資產組合決策而言,存貨比例較高之公司,其有效稅率較高,原因在於存貨並未享有特別之租稅優惠;再者,就長期股權投資而言,公司握有愈多的長期股權投資及轉投資子公司較多者,具有較高的節稅效果。(4)民國75年實施的加值型營業稅以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使企業租稅負擔之決定因素產生結構性的變化,亦即經過該年的稅制改革後,上市公司的租稅負擔反而普遍較民國75年之前提高,顯示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確有擴大稅基之作用;但規模較大的上市公司之租稅負擔仍較小型上市公司為低,符合政治權力假說之預期。(5)不同計量方法所獲之參數估計值及檢定結果大致相同,顯示本研究之實證證據具有穩健性。依本研究實證結果,企業之租稅負擔與企業個體特徵及所處之產業有關。倘租稅改革以落實租稅中立及租稅公平為目標,則稅法應取消對特定產業或企業之租稅優惠,例如,取消對重要科技事業之免稅優惠。倘租稅改革除考慮公平因素外,尚須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則應全面檢討配套措施,權衡「產業發展」及「租稅公平」之得失利弊,而本文之實證結果或可作為擬定配套措施之參考。例如,本文發現R&D對有效稅率存在有顯著負向影響,因此提高R&D之租稅優惠有達成鼓勵企業從事R&D之作用;但其配套措施則可將目前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對投資股利收入100%免稅之規定,酌予降低為90%或回到從前僅80%免稅之規定,以避免企業間藉交叉持股規避稅負或避免企業大量舉債購買股票而產生利息費用以減少課稅所得,而股利收入卻又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至於研究限制則包括下列幾點:(1)囿於資料取得困難,本研究並未考慮企業國外投資行為對有效稅率的影響。(2)本研究係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產業分類為準。目前許多公司進行多角化經營,被分類為同產業的公司其營業範圍可能不甚相同,本研究並未考慮將此種公司進行重分類,此為限制之二。對於日後從事相關研究者,本文有下列幾點建議:(1)本研究以一年期有效稅率為分析對象,後續研究可考慮採用三年期或五年期之有效稅率為分析對象,以克服所得稅時間差異之影響,探討企業長期實質租稅負擔。(2)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僅及於上市公司,後續研究可探討影響上櫃公司及其他公司租稅負擔之因素。(3)兩稅合一實施後,未來研究者可利用本文為基礎,繼續探討兩稅合一租稅改革之效果。基於「兩稅合一後公司之租稅減免利益不及於個人股東」,本文預期在兩稅合一之後解釋變數R&D對有效稅率之影響將會降低。同理,本文也預期兩稅合一之後,大公司不必再汲汲於利用政治影響力降低公司之稅負,因此未來公司規模對有效稅率的負向影響可望降低。如果未來之實證結果顯示公司規模與有效稅率之高低無關,即為支持兩稅合一能促進租稅公平的重要證據。此外在實施兩稅合一之後,公司收到被投資公司所發放之股利,從舊稅制80%免稅改變為可享有100%之免稅優惠,可能鼓勵企業擴大舉債進行轉投資,而在股利所得免稅且舉債之利息費用又可以減少其他課稅所得的新稅制下,本文也預期兩稅合一之後,長期股權投資及子公司數目愈多的公司(轉投資愈多之公司),其租稅負擔將比兩稅合一之前更為降低。後續研究可以本文為基礎,探討兩稅合一之租稅改革是否有上述預期之影響。

並列摘要


Researchers often use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ETR) as an instrument to evaluate the fairness of a tax system. While foreign literature (e.g., Wang 1991) has indicated that studies examining corporate ETR in a univariate setting may suffer from omitted variable bias, the extant literature in Taiwan typically uses firm size as the only determinant of corporate ETR. Based on recent literature and Taiwan's specific tax environment, we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rporate ETR and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firm size, R&D expenditure, financial leverage, capital intensity, inventory concentration, percentage of shares owned by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profitability,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and the number of subsidiaries. The sample empirically tested is a longitudinal data (panel data) consisting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data from 1981 to 1996. Through the analyses with the fixed effects model and many others, the main findings of this paper are as follows. (1) Tax preferences of R&D expenditur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and the number of subsidiaries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corporate ETR. (2) The implementation of value-added tax and the reduction of business income tax rate in 1986 resulted in a structural change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rporate ETR and its determinants. For example, since the 1986 tax reform the ETR of listed companies has been higher than before. On the other hand, larger companies still enjoy lower ETR than smaller companies, as suggested by the political power hypothesis.

被引用紀錄


姜孟含(2016)。營所稅率調降與促產條例落日對公司企業社會責任之影響〔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6.00895
洪雯于(2013)。產業創新條例實施與盈餘管理之實證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300254
顏志峰(2014)。審計委員會會計專家與財稅差異之關聯性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00186
陳旻欣(2013)。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降與實質盈餘管理之關聯性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3.01889
沈政安(2015)。實施產業創新條例與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租稅外溢效果〔博士論文,逢甲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1/fcu.P994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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