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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ants and Value Relevance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eferred Tax Assets: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之決定因素及價值攸關性:台灣上市公司之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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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得稅分攤問題,起源於1940年代美國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對戰爭有關設備依五年攤提折舊。1967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發布No. 11意見書,規定採全面分攤之「遞延法」來處理時間性差異問題。1980年代會計學術界在所得衡量觀念上產生重大轉變,導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於1987年發布第96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FAS No. 96),將「時間性差異」擴大為「暫時性差異」,並將遞延所得稅處理從「遞延法」改為「資產負債表法」,以期遞延所得稅能更符合資產負債定義。但由於SFAS No. 96公報對所得稅會計的處理過於複雜,使得FASB不得不於1992年再度發布 SFAS No.109公報,放寬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時點並降低其計算複雜性,同時規定企業管理當局在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可能性時,若有任何負面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將有「超過50%之機率(more likely than not)」無法實現,宜考慮設立備抵評價科目,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帳面價值降低。而我國在1994年所發布的第22號公報「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即是參酌美國SFAS No. 109公報制定而成,均是採行「資產負債表法」來處理遞延所得稅及所得稅費用認列與衡量。國外有關所得稅會計公報之研究,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所得稅會計公報實施後對資本市場股價反應之研究(Givoly and Hayn 1992;Chaney and Jeter 1994;Tse and Holtzman 1995;Chandra and Ro 1997)。第二類為所得稅會計公報採行時間對財務報表之影響(Amir,Kirschenheiter and Willard 1997;Behn,Eaton and Williams 1997;Visvanathan 1998;Miller and Skinner 1998;Ayers 1998;Bauman and Bauman 2000)。而我國有關所得稅會計公報之研究,早期傾向會計處理探討、實施狀況報導(鄭振興1977;郭碧雲1986;楊惠雅1991)及會計處理準則適用之說明(陳志愷1995;張力1995;蘇慈玲1995)。至於所得稅會計公報實施後,研究方向則轉為注重資訊內涵(蘇淑美1997)及價值攸關性(陳依依1998;張仲岳、梁鈺涓2001)之分析。本文旨在從盈餘管理角度分析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以後簡稱DTA備抵評價)金額之決定因素,以瞭解DTA備抵評價與盈餘管理之相互關係,並探討DTA備抵評價金額所提供的價值攸關性,及其我國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對DTA備抵評價科目所造成的影響,以提供我國企業對DTA備抵評價科目決定因素進一步的瞭解。在所得稅會計價值攸關性的文獻上,Givoly and Hayn(1992)首先藉由美國在1986年通過租稅改革法案,將公司稅率由46%降至34%的機會,測試稅率削減對公司負債比例減少與權益價值增加之影響,發現投資人確實將遞延所得稅負債視為真實負債,且依負債未來清償時間與可能性將遞延所得稅負債折現。而Tse and Holtzman(1995)也認為投資人將遞延所得稅當作負債,並依不同行業(石油業vs非石油業)將遞延所得稅負債差異反映在評價上,惟上述看法僅限於APB No. 11意見書下的遞延所得稅負債。SFAS No. 109公報發布後,Chaney and Jeter(1994)認為由於SFAS No. 109公報會計處理複雜度增加,不同公司遞延所得稅處理有不一致的情形發生時,淨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價值攸關性可能會生相反影響,因而無法提高其價值攸關性。Amir,Kirschenheiter and Willard(1997)檢視SFAS No. 109公報揭露的遞延所得稅組成因子價值攸關性,發現來自營業損失與投資抵減後抵的遞延所得稅,其淨變現價值與股價呈負向關係。Ayers(1998)以權益評價模型測試SFAS No. 109公報與APB No. 11意見書相對價值攸關性,發現SFAS No. 109公報確實可提供更多攸關資訊給投資人,同時遞延所得稅資產、DTA備抵評價及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開列示較淨額列示更具攸關性,同時稅率變動調整也提供攸關資訊。管理當局有可能利用DTA備抵評價金額所設定的彈性空間來從事盈餘管理。許多文獻及從業人員指出,DTA備抵評價是一項有用的盈餘管理工具(Peavey and Nurnberg 1993;Comiskey and Mulford 1994;Petree et al. 1995),公司有可能透過提列DTA備抵評價,對公司會計盈餘作出重大且具直接效果的金額調整。Chaney and Jeter(1994)發現遞延所得稅變異性愈小,市場對盈餘的反應會愈強,因此遞延所得稅提供公司盈餘管理的機會。Miller and Skinner(1998)也發現管理當局會利用DTA備抵評價科目作為盈餘「隱藏準備」,在盈餘較低年度減少DTA備抵評價金額,在盈餘較高年度增加DTA備抵評價金額。Visvanathan (1998)的研究也發現DTA備抵評價與當期盈餘變動呈現顯著負相關,顯示管理當局有進行「洗大澡」的盈餘管理,而此種現象與SFAS No. 109所規定的正面證據一致。此外,Bauman and Bauman(2000)也認為管理者所有權與高獲利年度以後的DTA備抵評價金額有顯著負向關係,意味著管理當局會利用DTA備抵評價來使未來年度的盈餘平穩化。由於兩稅合一的施行,使營所稅的性質發生改變成為企業的「虛擬費用」,所得稅分攤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也產生變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已不具資產與負債實質(張慧珊2002)。對投資人來說,公司所繳納的營所稅可用以扣抵股東未來的綜所稅,性質已由原來的「費用」轉為「實質盈餘」。對公司而言,後稅後淨利僅是帳面盈餘,稅後淨利加上「營所稅」才是公司的真正盈餘(吳清在等2002)。兩稅合一施行後,使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本質發生改變,連帶也對公司價值造成影響。許崇源、俞洪昭、洪盈斌與戚務君(2000)以「事件研究法」探究兩稅合一對上市公司屬性與股票報酬關聯性之影響,發現有效稅率愈高的公司,股東因兩稅合一所得的減稅效果(所得稅利益)也愈大,公司價值也愈高。黃瑞靜、徐守德、廖四郎(2001)以「動態資本結構模型」進行模擬,也得出相同結果。Chi, Yu and Hsu(2001)分別從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觀點,測試我國上市股票市場是否對所得稅費用之名目報導產生功能性固著,發現股票市場可以捕捉到所得稅費用性質之改變。惟目前實證文獻上,尚未見有因兩稅合一新稅制之實施,探討其對DTA備抵評價之價值攸關性的影響者,本文的研究結果正足以彌補此一研究缺口,此為本文最大之研究貢獻。我國所得稅會計公報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係由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所產生,在認列其金額時應視其可得之證據,評估實現的可能性,若有超過50%機率顯示該資產有一部份或全部無法實現,應提列DTA備抵評價金額,將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價值降低,所提列之金額透過所得稅費用(稅後基礎)科目列於繼續經營部門淨利項下,且對報導之淨利具有直接影響效果。我國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淨營業虧損須於未來年度有課稅所得可遞轉扣除才能實現所得稅利益。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也規定企業因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股權投資、購買設備或技術,所取得的投資抵減獎勵,當年度若無法全數抵減者,得遞延於其後四年內抵減,其抵減數若估計至第五年年底仍有部分無法被抵減,且其機率超過50%,應即提列DTA備抵評價金額。本文依據上述所得稅會計公報及稅法相關規定,並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Watts and Zimmerman 1986;Miller and Skinner 1998;Ayers 1998;Chi, Yu and Hsu 2001;許崇源等2000),提出下列八項假說:假說一: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就同一數額之DTA而言,遞延所得稅負債愈大的公司(其遞延所得稅淨額愈小),愈有可能實現其遞延所得稅資產,其DTA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小,使得遞延所得稅淨額與DTA 備抵評價金額呈同向變動。假說二: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預期未來課稅所得愈大的公司,愈有可能實現其遞延所得稅資產,其DTA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小,兩者呈反向變動。假說三A: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因虧損扣除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愈大的公司,愈不可能實現其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大,兩者呈同向變動。假說三B: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因投資抵減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愈大的公司,愈不可能實現其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大,兩者呈同向變動。假說四: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高度舉債公司之管理當局會有較強動機藉由選擇較小之DTA備抵評價金額來提高盈餘。假說五: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管理當局會將DTA備抵評價視為盈餘的「隱藏準備」,藉由DTA備抵評價之調整,俾使損益平穩化。假說六: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公司DTA備抵評價金額愈大,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實現的機率愈大,公司股價愈小,兩者呈反向變動。假說七: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公司將遞延所得稅資產、DTA備抵評價、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開列示,應較遞延所得稅以單一淨額列示提供更多的價值攸關性。假說八:在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兩稅合一前後,DTA備抵評價金額仍與股價呈反向變動,惟兩稅合一後DTA備抵評價對公司價值的減損,會較兩稅合一前為小。由於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公報於1994年6月30日公布,對1995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才開始適用,故本研究以1995年到2001年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為求樣本有效,我們刪掉受管制、破產、所得稅資料不全之公司,並將金融、保險、證券及公營事業等因產業特性與其他產業明顯不同之公司排除。所選取的研究樣本橫跨18種產業209家上市公司,共得出公司年(firm-year)資料計1,398筆,如英文版表1所示。在評估DTA備抵評價科目之決定因素時,應變數為DTA備抵評價占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比例,而自變數則依據各項假說需要來加以決定(請參見變數定義與衡量)。在租稅假說方面,NDT代表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相對金額之高低,其遞延所得稅淨額愈小,DTA備抵評價金額也會愈小,兩者會呈現同向變動。LOSSCF與ITC別代表虧損扣抵及投資抵減遞轉的課稅利益實現,其金額愈大愈不可能實現遞延所得稅資產,其DTA備抵評價金額也會愈大,兩者呈同向變動,以上兩者皆是決定DTA備抵評價科目的考量因素。在盈餘管理假說方面,LEV為槓桿變數,預期高度舉債公司的管理當局為符合債務契約需要,會有較強動機選擇較小DTA備抵評價金額以提高公司盈餘,其係數預期為負。另外,EAR代表損益平穩化變數,若管理當局將DTA備抵評價視為盈餘「隱藏準備」,在盈餘減少年度降低DTA備抵評價金額以提高盈餘,在盈餘增加年度增加DTA備抵評價金額以降低盈餘,俾獲得穩定平穩化的盈餘狀況,因此係數預期亦為負。在價值攸關性假說方面,本研究採用Landsman(1986)權益評價模型,預期若有任何負面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有超過50%機率無法實現,則須考量設立DTA備抵評價科目,因此其與股價成反向變動。惟在兩稅合一後,由於公司營所稅可作為股東個人綜所稅之扣抵項目,預期DTA備抵評價之市場攸關程度(即迴歸係數)絕對值會下降,其係數亦為負。本文利用因素分析,將未來課稅所得各項組成變數加以分解,以找出共同性因素,並採主成份分析法進行萃取相互獨立因素,以變異數最大法作直交轉軸,取特徵值大於1的因素,藉由萃取選出之代表性變數以建構迴歸模式(請參見表3及表4)。然後以複迴歸分析,探討租稅假說、盈餘管理假說、價值攸關性假說及兩稅合一效用假說中自變數與應變數之相互關係。經實證分析與討論後,結論如下:(1)整體而言,NDT(遞延所得稅淨額佔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比例)平均數較VAL(DTA備抵評價佔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比例)平均數大(43.88%>32.59%),顯示整體樣本公司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仍有相當程度的部分可在未來實現。(2)對租稅假說而言,遞延所得稅資產較遞延所得稅負債愈多的公司,其DTA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大;而未來預期課稅所得愈高的公司,其DTA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小;而虧損扣抵遞轉愈大的公司,其DTA備抵評價金額也愈大。其中虧損扣抵遞轉之租稅效果,係數呈現正數且顯著,是DTA備抵評價在橫斷面變異上,最強有力的解釋因子(係數最大,t值最高)。許多公司偏愛選擇所得稅抵減及虧損扣抵遞轉來設定DTA備抵評價金額,此種作法與SFAS No. 109公報規定相一致,因為此種租稅利益的實現,稅法規定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3)對盈餘管理假說而言,實證結果顯示支持損益平穩化假說,但不支持槓桿假說,其可能原因有三:一是管理當局有時並非以DTA備抵評價作為盈餘管理的目的;二是所採行的樣本資料中,公司管理當局可能對盈餘管理存有不同的動機;三是DTA備抵評價金額僅佔整體資產之0.87%,可能不足以突顯管理當局進行盈餘管理的效果。(4)對價值攸關性而言,DTA備抵評價金額與公司價值呈顯著負相關,而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與公司價值亦呈顯著,且方向與預期一致,意味著DTA備抵評價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的個別報導,較單一淨遞延所得稅金額提供更多的價值攸關性。(5)對兩稅合一效用而言,兩稅合一後DTA備抵評價對公司價值的減損,較兩稅合一前為小。而且兩稅合一後的DTA備抵評價,可視為公司「尚未使用(預期未來可用)的投資抵減」、「虧損扣抵遞轉」、「可減除暫時性差異」等(課稅)利益於未來「多半可能」無法實現的部份,實質上其已成為公司未來「無法少繳」的營所稅,其科目性質實已不具資產「評價」的觀念。依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我國所得稅會計公報規定:「公司如有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經濟效益減損或無法實現時,宜設立備抵評價科目以減少資產金額」,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經濟效益主要係取決未來課稅所得,在當前經營環境瞬息萬變的國際社會中,由於企業獲利狀態極不穩定,對未來課稅所得之掌握亦相對不易,因此要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有超過50%的機率無法實現,以其作為備抵評價之提列基礎並不困難。尤其當企業處於不可控制的動態環境中(例如國際原料價格大幅漲跌),有時轉盈為虧或由虧轉盈,企業欲對以前年度或本期虧損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評價並非不可能,特別是當虧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較為重大時,如何對備抵評價金額予以掌握,是影響企業損益的重要考量因素,管理當局在處理時不可不慎。對於日後從事相關研究者,本文可提供下列幾點後續研究的考慮方向:(1)針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可能性的正負面證據,探求DTA備抵評價之其他決定因素。(2)第22號所得稅會計公報是否較以前發佈之所得稅會計處理,更具增額價值攸關性。(3)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變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預繳款項,可探討其科目性質變化對所得稅項目資訊內涵造成之影響。

並列摘要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eferred tax assets (DTA hereafter) under Taiwan's new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income taxes, SFAS No. 22 (1994), and examines the value relevance of deferred taxes presentations. We als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grated taxes system in Taiwan in 1998. Empirical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1)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TA is larger for firms with more net deferred tax assets and with lower levels of expected future taxable income; (2) the most important explanatory variable for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TA is the level of firms' loss carryforwards; (3) management uses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TA for earnings management; (4)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TA has significantly negative impact on stock price; and (5)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TA on firm value was alleviated after the enactment of integrated taxes system in Taiwan in 1998. Our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f DTA provides economic implications for business operation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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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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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振興(2009)。所得稅費用意涵與課稅所得推估之探討〔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900839
賴琦文(2010)。審計公費與財稅差異關聯性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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