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26.169.94
  • 期刊

凶宅買賣之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


「華人社會注重風水、運勢,對於凶宅特別忌諱,也因此,凶宅價格往往明顯低於市價,有時屋主甚至會隱匿凶宅資訊,避免影響價格,此時就容易產生糾紛」。「凶宅衍生的訴訟官司層出不窮,一般社會觀念定義的凶宅,包含房屋座落不吉利方位;頻傳靈異事件;發生過自殺、凶殺或意外死亡事件;甚至之後以該土地建造房屋等。因太過廣泛,難以應用在法律爭議上。其實凶宅並非法律名詞,也沒有法律上的定義。」雖然內政部有兩次函令凶宅的定義,從「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改為「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但是「法官對於凶宅的見解,與內政部南轅北轍是司空見慣的事。然而,法官卻完全推翻內政部函釋,而認為『自願跳樓不算凶宅』。法官更在判決中強調,『凶宅並非法律名詞,定義莫衷一是』,直接打臉內政部。為什麼法官會這麼說呢?法界人士分析,「凶宅」確實沒有入法,只是民間普遍稱呼;至於內政部函釋位階太低,法官反而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毋需照著函釋作出判決。依照我國法規位階層級高低,最高是憲法,其次是法律,接著是法規命令,最低的是行政規則,而函釋則屬於行政規則的其中一種。假如將凶宅定在法律裡面,則法官必須按法律判決;如果只是函釋,那就看法官個人態度,當成判決依據或僅供參考都可能發生,因而銜生出判決的亂象,讓人民無所適從。如果入法是否更好?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內政部函釋內容就像『學術或官僚象牙塔裡生出來的外星生物』,既不嚴謹、規範的層面太狹窄,對凶宅認定又跟人民認知差距過大,稱不上是健全的規範。若是匆促立法,那反而是災難。定義凶宅是個大工程,有林林總總的奇怪事項要顧及到,因為非自然死亡造成凶宅的案件千奇百怪,最好討論周全再立法,不要為了立法而立法。」

關鍵字

無資料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