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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我國與美國海域安全相關法律之比較

摘要


海域安全並不侷限於海上犯罪防治及航運安全維護之狹義定義,舉凡海上走私、海盜、偷渡、傳染疫病、非法捕魚、過漁、越界捕撈、漁事糾紛、海上刑事犯罪、海事案件、救難、生態保育、海洋污染…等可對海域之安全構成挑戰的事務均屬之。海域安全涉及範圍領域極廣,因此相關權責亦涉及政府不同部門,要建立有效的海域安全維護專責機構及制定相關法律實屬不易。美國雖無「海域安全」專法,相關法條散見於美國法典各章,但在執行上,係由身為美國第五軍種的美國海岸防衛隊擔任專責機關,亦即由單一部門統一執行,在權責分明下,無論政策面或執行面,均易達到一致效果。我國雖亦有海岸巡防署負責海上執法任務,但在權責區分上並不若美國明確,執行時更仰賴與政府其它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因此美國作法或有可資借鑒並截長補短以強化我海巡署功能之處。惟因海域安全涉及之範圍及項目甚多,限於篇幅,本文僅擇美國之《海盜法》及《海運安全法》二項進行探討。在反海盜法方面,美國於制定此法時有其特殊歷史背景並在實踐時隨不同案例而修正,雖有自定的法律和準則,但在受他國管轄之海域,因各國都有自己獨立的司法程序處理海盜問題,因此仍需與該國共同進行反海盜的執法活動。雖然海盜屬國際公罪,海軍亦可對海盜進行追緝,但我國海軍在目前以防衛臺灣為主任務下,並未針對此類事件之處理進行相關訓練,海巡署仍為我國唯一可在海上擔任執法任務的武裝力量。或許臺灣周邊海域鮮少有海盜事件發生,因此我國對海盜之相關刑罰僅列在刑法內且內容極為簡略,但法律可備而不用而不宜於執行時始發現欠缺相關依據,故應可參考美國反海盜法對犯罪對象、犯罪地域、犯罪種類與管轄等均予詳細率定與規範的精神修訂,並強化跨國合作,以利海巡艦艇於海上執行相關任務時有明確的法律依循。美國《海運安全法》立法目的在於反恐,為維護美國的本土安全,除對本國港口在反恐目的下進行檢查,並進而要求其他國家港口亦依美國法律的規定,推動符合美國標準的安全措施,此舉雖對他國主權造成侵害,但各國基於國際現實與航運貿易需求,也不得不配合美國提升自己港口的安全措施。海運安全法是海運安全之基石,應與國際接軌並配合最新的國際公約建立完善之海運安全法規,因此交通部於民國83年時即委外草擬「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並在修訂相關條文後更名為「海上航行安全法」草案,但此法迄今仍遭擱置。現今海上活動益為密集,就目前有限的法令言已難予完整規範,相關法律的建立實有迫切需要。海上秩序之維護與海上安全之確保,亦可借鑒美國由港內延伸至外海的作法,政府若有意推動相關立法,亦可參考美國海運安全的概念,未來無論相關措施係由海巡署統合、或維持現有跨部門協調的機制,建立適用於我國的「海運安全法」實有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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