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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長久以來,經費較小的工程標案,其技術服務費用(包含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及監造技術服務)之編列預算或執行,費用常有不足。反之,若為大型的工程標案,其設計服務費及監造服務費相對較為合理,惟若機關將工程分標較多或額外要求增加派駐監造人數,仍將造成經營風險;若再加上如「勞基法修正之增加人力成本」、「加量不加價之額外無償工作」等之不合理環境,均會造成工程技術服務案件服務費更加不足,均為常見且存在已久之現象。依照工程會訂頒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5條規定計費方式共有四種:(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本案由土木水利學會聯合業界,採自發性研究,探討當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計費方式的合約執行現況、發生之問題及其衍生後果,並提出具體建議。期待政府正視本項課題,傾聽工程技術顧問業心聲,採納從業人員建議,期能創造工程技術服務廠商之和善執業環境,讓更多專業人士能夠安心投入台灣的建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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