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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論台灣地區的經濟性犯罪

Research about on economic crime in The Taiwan Province

摘要


近年來逐漸增加的一種新興犯罪行為,為經濟犯罪,是一種社會病態,也是一種反社會行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非使用暴力而違 犯民法、經濟刑法、商事法、票攘法、貿易法及經濟法等的智慧型 犯罪。經濟犯罪的形成因素可歸納為下列五點:(一)不能適應經濟制度的改變。(二)經濟的成長與資本的成長不能平衡。(三)社會道德與誠信標準的低落。(四)社會的評值行為過於遲緩。(五)經濟環境發生改變。經濟犯罪的主要犯罪形態包括:(一)經濟詐款犯罪,指對政府經濟措施所為的詐款、詐欺貸款、詐騙投資、票據犯罪、國貿詐議、海運詐欺、倒會、不動產買賣詐欺及保險詐欺。(二)經濟貪污犯罪。(三)破產犯罪。(四)漏稅犯罪。(五)走私。(六)競業犯罪。(七)川違反經濟統制法令之犯罪。(八)套取外匯。(九)重利盤剝。(十)偽造變造貨幣或有價證零券十種形態。經濟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故有其存在的功能,在正功能方面的貢獻為:(一)將農業經濟形態轉變為工商企業經濟形態,促使經濟成長。(二)建立民眾新的世會文化道德標準,提高超濟倫理與職業道德標準。(三)認識經濟街寵的知識與技術。(四)促進法令的修正工作。(五)認識經濟犯罪的危害,主動參與抗制工作。在負功能方面為:(一)誘發次故犯罪行為的產生。(二)犯罪行為普被模仿。(三)影響政府威信。(四)危害人體健康。(五)形成新的社會問題。(六)剝削消費者利益。(七)削弱國際競爭能力例增加犯罪預防與抗制工作時的財力消耗。因此,有放防止經濟犯罪是刻不容緩的工作,可行的預防方法包括:(一)培養社會正義感。(二)加強社會教育。(三)培養正確的法治觀念。(四)增進社會對經濟犯罪的認識。(五)鼓勵社會建立抗制體制。(六)加強有關的經濟立法(七)建立健全的經濟監督制度。(八)設置經濟犯罪的專業審理機構並提高有關人員的專業水準。(九)促進大眾傳播工具參予犯罪預防工作。(十)加強國際闊的合作。(十一)設置預防犯罪的常設機構。總之,經濟犯罪是時代的產物,為適應社會需要,應適度的修 改法令,研商防止經濟犯罪的有裁措施,並呼籲民眾重現倫理道德的精神生活,以促進社會的正常發展與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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