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轉投資收益之課稅規定,在由獨立課稅制度改為兩稅合一制度後而有所改變,獨立課稅制度下,為避免重複課稅,投資公司可享投資收益80%免稅,而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因投資收益不計入投資公司之所得,而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此投資收益應全數應稅。作者除說明上述課稅稅理之差異外,另外也針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法人股東轉投資的3項特質:投資收益屬代收代付性質、具有遞延營利所得課稅以及將各類所得轉換成營利所得的效果加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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