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股款,股東除了可以現金繳足外,尚可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也就是「以債作股」,股東以債權作為對公司之出資,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然而,以債作股之債權成本出現差異時,是否認列處分損益?何時始可認列?是否援引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仍有爭議,宜進一步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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