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目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所謂「重要事實隱匿、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標準並不一致。本文擬分享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行政判決,並透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不同角度深入探討此項稅務爭議,以期能夠消彌徵納雙方之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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