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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暴下布希政府延長失業保險給付措施所依據法制之探討

The U.S. legal scheme applied for providing extended unemployment benefit in Bush Administration: In light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摘要


本文是探討2008年於金融風暴壓力下布希所兩次簽署通過之一時特別立法型之延長失業給付措施之依據法制。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為1935年的社會安全法所建立,國會透過該法授權各州政府建立其失業保險制度,而失業保險之實際運作,由各州政府進行。各州除了提供正規失業給付(regular unemployment benefit)之外,也依法於失業率高漲情況下由州與聯邦一起提供延長失業給付,以充分保障在高度失業地區之失業勞工,而使未能在規定期間內再就業的勞工,獲有長一點的失業給付。1970年聯邦-州延長失業給付法建立一個常設制度化之延長失業給付制度。另外,因應一時全國性之衰退,美國國會或州議會也會立即制定實施一時特別立法型之延長失業給付制度。而美國國會之一時特別立法型之延長失業給付制度,是國會特別立法而由總統簽署,授權勞工部與州政府辦理之措施,以特別協助失業率高漲地區為條件之延長失業給付制度。於我國之就業保險法中,並無此一時特別立法型延長失業給付之制度。

被引用紀錄


李堯樺(2014)。我國懷孕婦女保障之研究-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美國相關制度為探討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28112014142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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