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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直選」到「推選」-中國大陸基層選舉發展的制度邏輯

摘要


中國大陸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讓「海選」推及至鄉鎮政權的鄉鎮長選舉當中。自1998年下半年以來,隨著一些地方鄉鎮長選舉改革實踐,如「南城直選」、「步雲直選」、臨琦「兩票選任制」、大鵬「三票制」等,帶動地方與基層政權選舉的勃勃生機,並受到中國大陸學界的正面評價。學者認爲關鍵主要在於「改革者有能力找到實現目標的有效途徑」,這些改革者並非最高領導人,而是中層官員爲建立權貴相符的政府而採取具創造性的選舉模式(Shi, 1999:389;張錦明、馬勝康,2004;胡佳佳,2006)。不過,當我們觀察鄉鎮直選背後的政治社會根源,除了來自地方或基層領導人政績考量,還包括鄉鎭政權擺脫困境、減輕負擔或提高效能之目的(賴海榕,2003:64;蔡文軒,2011:8-12)。一旦這些方面的需求或壓力減輕,繼續推進鄉鎭競爭性選舉的動力可能減弱。或者鄉鎭競爭性選舉的後果超越了前述內在困境範圍,改革的發展就要受到體制的限制,包括組織(黨管幹部)的權力如提名、考核(目標責任制)、調動(幹部交流制);憲法法律的框架,如人大體制等。因此之後的改革,包括鄉鎮的「公推直選」、地縣以上黨政領導班子的「票決」,都是落在候選人提名的層次。基本上是在中央的規範下,並沒有超越體制掌控的界限,可以說是對原有體制的調整或幹部制度改革的一環,而非一般意義上的自由選舉。同理推論,既有的框架如「黨管幹部」、「人大體制」自然成爲中國大陸基層民主發展難以忽略的制度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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