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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under Ch'ing Imperial Rule, 1684-1895: The Traditional Order

一六八四-一八九五年台灣之傳統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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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有清一代帝國藩籬達二百餘年。移民與人口增長使來自廣東和福建兩省的中國人由一六八○年代之三萬人增至十九世紀中葉之二百多萬。島上行政和機關設施與清廷在大陸所設置者相類似。因此,台灣只是清帝國全國的統制、教導、與審判情況之一種反映。本文敍述清廷如何治理台灣,特別注重知縣衙門之工作與功用,以及對農村的控制方法。縣衙是地方行政管理中心,一切經濟、法律、與政治事件皆賴知縣及其少數僚屬作決定。城市和鄉村還施行着一種非正式的管理制度。城市劃分坊里,由非正式防衞隊維持秩序和保護。鄕村則由耆老會議管理,至十八世紀中葉並納入保甲制度。此行政制度特別着重對學者階層之奬勵與招致,以便挑選官吏及維持民間之非正式集團,從而獲得控制與理論上之支持。學校於是相繼設立,訓練士子。迨至一七二七年,貢生考選已在台南舉行,無需再赴福州。一八三三年全島大約有兩千學生準備參加科舉考試,至一八七六年可能超過三千。作者估計台灣文武貢生以上人數當逾一千三百等,而下者必遠逾此數。台灣法律制度與大陸相類似,而縣衙審判手續亦同出一轍,殆可無疑。本文對於民事訴訟手續之敍述主要根據David C. Buxbatim氏最近在美國亞洲研究學報(一九七一年二月)發表的一篇論文,以及日人有關清代法律機關與在台灣實施之研究。作者研究結果,發現此種法制十分不簡單,其目的在尋求公正之判決,而使習慣與訴訟手續獲得支持。迄至清廷失去台灣,此種制度一直施行,順利而有效。清帝國的經濟政策以徵收足量稅欵維持全島文武官僚爲原則。地稅在初期幾佔全部收入四分之三,而行政開支與公共建設及廟宇修繕耗去總支出之絕大部份。迨十九世紀中葉,由於國際貿易和新經濟活動的種種發展,使清政府得從事擴充稅收範圍。至一八八○年代末年,地稅僅佔全省收入百分之十二,其餘則取源於商業發展中之消費稅及稅關收益。公家方面,除管理穀倉和對各種公共建設(如育嬰院、廟宇、橋樑等)之支出外,對經濟發展甚少直接促進。人民方面,但求能達到中國文化傳統目的,自由自在便覺滿足。一般平民在地區生活水準相類似的條件之下對此目的似頗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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