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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從東協爭端解決機制論對我之啟示

摘要


一、東協從1976年組成歷經多次制度協商,雖強調互不干涉原則,實際上內部成員國家多數存在領土、領海爭議,仍對鄰國有所忌憚。各國於2007年簽訂東協憲章、2010年簽署「東協憲章爭端解決機制議定書」律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手段以及各階段內涵與期限,有助於維護區域組織內部各成員國之間的和諧與穩定關係。二、泰國與柬埔寨之間隆端寺領土劃界錯誤,泰國早已發現卻長期默認,未有任何積極動作加以爭取,而柬國將隆端寺申請世界文化遺產成功後,再次引爆雙邊衝突。現透過東協爭端解決機制,以及輪值主席積極奔走,進而化解衝突,彰顯國家整體綜合實力多寡,攸關區域爭端解決之成效。我國面對南海爭端議題處理,確可做為借鑑參考。三、我國政府持續推動「新南向政策」,欲強化與東協國家間合作關係之際,對南海區域爭端更應慎採法理論述、爭取雙邊對話,強化疆域執法應變,並凝聚全民共識;另建議恢復軍隊駐守,及強化相關部會之整合,藉由更廣泛領域之合作、協商與對話,才能創造最大化的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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