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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陸地區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上之法律地位

A Stud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Victims in P.R.C. Criminal Procedure

摘要


由於被害人對刑事訴訟之運行,具有相當利害關係,因此如何界定其法律地位,並賦予其必要之參與訴訟機會,乃屬現代刑事司法亟待釐清之重要命題。關此,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將被害人定位為公訴案件之當事人,且據此架構諸多訴訟權利俾供行使,以增加其參與訴訟機會,並藉此提升判決正確性,從而實踐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之基本理念,此固值予以贊同。惟就現行法制觀察,吾人認該法仍有相當不備:其一為未具體提供被害者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其二為允認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範圍過狹,筆者乃就此提出檢討,並試擬解決方案以為改革芻議。此外,目前大陸地區尚無對被害人提供補償措施,亦缺欠法律援助機制,凡此均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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