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間財產繼承案件,若我國之人民自願將遺產交給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固無疑問,但假使雙方對繼承身分之有無及繼承財產之分配有爭議時,是否有《民法》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雖無明文,但實務上仍肯定其繼承回復請求之適用,惟理由的論述上卻出現矛盾,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回復請求,攸關兩岸人民權益甚鉅,有加以研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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