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國宣布開放大陸民眾來臺旅遊,但由於兩岸並未協商,故此一措施為我方單方面開放,而大陸並不承認。2005年大陸開始由被動轉為主動,2006年發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2008年更發布一系列相關法令。該辦法就法律意義而言,一方面屬於位階較低之「部門規章」,另一方面則顯示赴臺旅遊規範已經自成體系。而就該辦法條文內容而言,包括以下意涵:來臺旅遊係以團體旅遊為原則並必須搭配領隊、採取特許經營模式與配額規定、大陸對臺灣旅行社進行直接掌控、嚴防滯留不歸但欠缺罰則。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