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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發展

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vil Service Protection System in Relation to the Constitutionalism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Change of the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摘要


人力資源管理最重要的工作在激勵及引導員工發揮潛能,並使其績效表現對於組織目標的貢獻達到最大,為使渠等樂在工作並勇於負責,就必須給與公務員優質的工作環境,對其工作權益等有所保障。世界各國對公務人員的權益原係採特別權力關係;公務人員係基於國家之特別法律關係所任用,為民眾服務而負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過去曾被強調為特別權力關係,因有別於人民與國家間之一般權力關係,故公務人員權利時常受到限制,保障亦不受重視。惟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特別權力關係」無論在實務或理論,均已逐漸修正。我國於1996年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國大陸則於2006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簡稱公務員法)申訴控告章,分別規範公務員的保障與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條所謂公務人員之保障係指「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依中國大陸《公務員法》第90條有關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等不服者可提申訴。同法第93條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兩岸因為民主與共產思維不同,其對公務人員的界定與規範亦不相同,本文從兩岸政治與憲政角度,探討各自對公務員的保障情形。

關鍵字

公務員 《憲法》 申訴 控告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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