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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事實婚之研究

De Facto Marriage in the P.R.C.

摘要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從1956年起迄2003年間陸續頒布有關事實婚處理意見,其間1980年新婚姻法頒布、2001年婚姻法修正,加上婚姻登記規定的修改,事實婚始終是婚姻法重要議題。1994年2月1日以後,事實婚姻關係不被承認,除非補辦結婚登記,否則一律視為非法同居關係。此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一併修改同居用語,不再使用非法同居關係,但相關實務解釋並未失效,結果造成法規用語歧異,法律效果難以為繼。事實婚相應之法律效果為何,應考量中國大陸的國情,建議參考日本內緣的種類與其法律效果,將事實婚為較精確的分類,再從交易安全、當事人間的信賴、男女主觀意願、公序良俗等方面綜合考量,適度給與婚姻法效果。倘若不分事實婚種類一律視為非法同居關係,給與相同之法律效果,不僅無法突顯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堅持,同時違反公平原則,更可能造成弱勢之一方更加弱勢(通常為婦女),甚至影響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關鍵字

婚姻法 事實婚 非法同居 內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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