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刑法》的發展過程類似前蘇聯,首先是沒有刑法而完全運用實質犯罪概念的階段,其次是雖有刑法但是可以運用實質犯罪概念類推適用的階段,最後才導入罪刑法定主義。所以大陸《刑法》犯罪概念的歷史,即為實質犯罪概念與形式犯罪概念、罪刑法定主義對抗和妥協的歷史。本文分由大陸《刑法》的基本思想、實質犯罪概念與情節犯等三方面考察,認為其罪刑法定主義的基礎思想與民主主義、自由主義理念尚有相當差異,所以大陸《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論爭並不會因為第3條的規定而消退,建構完全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形式犯罪概念尚有待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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