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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洗錢罪之比較考察

A Comparison of 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 between 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摘要


身處國際交流頻繁的現代社會,我國固不應推諉防制跨國性犯罪當盡的職責,惟與其盲目追求刑法規定內容的全球化,倒不如以此為契機,在尊重各國既有刑法規定的前提下,合作探求刑法共通原理、原則。比較中國大陸《刑法》第191條與我國《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就犯罪客體與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可得而言者:兩者皆認為洗錢罪具有妨害司法作用的性質(後者的條文規定彰顯出金融管理秩序亦屬保護法益),上游犯罪涵蓋的範圍也大致相當,行為態樣都涵蓋洗錢行為三階段中的「放置」與「離析」(後者尚且包含妨害司法型洗錢、參與型洗錢);就犯罪主體與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可得而言者:兩者的犯罪主體皆包含法人,關於上游犯罪行為人之洗錢行為,後者有處罰明文,前者未作明白規定,學說上存在爭議,至於犯罪的主觀要件,兩者均限於故意,不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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