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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中“非强制协议”之功能初探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以下简称《公约》“第281条”)中,争端方“自行选择的”“用来谋求解决争端”的协议理应具有争端方优先选择的和平方式,排除强制程序的功能。帝汶海强制调解案委员会对《公约》第281条所作的跳跃式解释,否认了该协议的排除强制程序功能,确立了管辖权。其他实践对《公约》第281条的解释路径虽有差异,结论却近乎一致:此类协议的理论功能在实践中受限。客观原因为《公约》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非强制协议时,较为关注争端方谋求解决的意愿,而该要素与协议内容的关联重于形式,如不深入实体内容则难以甄别协议对管辖权的影响。中国可以适时澄清《公约》对非强制协议的优先功能定位,在拟定协议时谨慎处理相关细节,强调能使其发挥作用的要素,以抵御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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