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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法規與機關決標執行程序之探討

摘要


一、我國機關辦理採購,當遇有環保產品、身心障礙團體、原住民族等特殊情形,應適用「優先採購」之規定;國防部為因應募兵制轉型政策,亦定出「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二、主要目的乃透過機關龐大的採購能量與充足的預算,以保障弱勢團體的工作權、帶動綠色消費風氣、照顧特定之對象及輔助國家政策推展等,並藉優先採購使國家經濟能力提升,確保人民的工作與生存權。三、本文擬彙整具優先採購之適用法規,並配合政府採購法相關決標程序之規定,探討其適用範圍、屬性及執行決標方式等,並綜合比較其相關性及差異性,俾使採購人員在後續遇辦理相關採購時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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