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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日本地理標示保護制度之研究

指導教授 : 謝銘洋

摘要


國際條約已明確要求各國應要保護「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裡,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地理標示確有相當之經濟利益存在,故無論從消費者之保護、生產者之利益,或從公平競爭之觀點,皆有保護地理標示之必要性。因為「地理標示」所表彰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其歸因於其地理來源之地理環境(包括自然與人為因素),所以通常在農產品領域或傳統工藝領域,須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 關於最近常聽見的「地理標示」,日本也有不少產地名稱,確實有表彰其產地商品所具有歸因於其地理環境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有可能有資格稱為地理標示,例如說:農產品領域有「魚沼」越光米、「宇治」茶、「丹波」黑豆、「神戶」牛肉、「明石」鯛魚、「灘」酒等,並傳統工藝領域也有要聞名陶瓷器產地之「有田」、「伊萬里」、「萩」等。再想一想日本國內具有表彰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之聞名產地名稱,其實數不清,是非常的多。日本國內聞名產地之名稱,其產地名稱本身確擁有的經濟利益,應該有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之必要。 在我們的生活上,地理標示有這麼的切身關係,那麼到底在日本對於「地理標示」保護的狀況如何呢?經何種方式實現保護「地理標示」呢? 本文以可保護地理標示之條文為主,日本有關保護地理標示之制度進行論述,並且,除有關規範外,可聯繫到保護地理標示之行政措施,亦是本文欲論述的部分。本文第一章為研究動機和其範圍,於第二章以一個產地名稱來說明其經濟價值等,第三章為以『TRIPs協定』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與其他關聯之國際條約簡單地比較分析,之後按照『TRIPs協定』分別規定之方式,本文日本可保護地理標示法律與行政措施之]部份分為兩章,也就是本文主要研究部分,第四章為一般產品地理標示有關者,第五章為葡萄酒、烈酒地理標示有關者,本文於此兩章中針對可使用保護地理標示之各條文本身與其實際上適用各款之方面,做詳細的說明。第六章為目前在日本保護地理標示之情況,收集幾個產地實際上採用之例子,而看如何試圖保護自己地理標示。

關鍵字

地理標示

並列摘要


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參考文獻


14.高倉成男,『知的財産法制と国際政策∼Recent Development of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初版],有斐閣,2001年6月。
1)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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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野誠,『商標』[第六版],有斐閣,2002年6月。
3.植木邦之,『判、審判例からみた不當表示法』,(社)商事法務研究會,199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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