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目的將少年事件處理法做一法律上的定性,以體系解釋將少事法的獨立性彰顯,接以物理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理論,將少事法的非線性、非決定論及具自我再製的系統等特性確立。 帶著前述論證,以現行少事法之法條為基準,觀察現行少事法是否真能達成其立法目的。簡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後(第三章),以虞犯制度(第四章)及少年矯正學校(第五章)為主題分別檢視。最後觀察近代化下國家的產生及機構的特徵,導引出全控機構的存在。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定性後,可知是具有獨立性質且內涵非為純粹僅具權利義務體系概念的法律。也因此在檢視法條結構時,則需環繞以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核心進行審視。同時在矯正機關的定位上,從考察國家機構的出現和全控機構的特性,釐清矯正學校在保護處分及教育刑的概念下應如何理解其機構。檢視對於矯正學校的研究發現,多數研究仍將矯正學校視為小型監獄的態度來進行研究。若能正視矯正學校在司法福利系統上的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時,將會對其以不同的研究曲徑來觀察矯正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