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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少年犯罪的預防與矯治制度的批判-一個系統論的考察

摘要


根據生物學及社會學中所論的自我再製系統論,於我們的生活世界中存在有三種類型的自我再製系統,此即生理系統(生命體系統)、心理系統以及社會系統。這三種系統雖然基於開放性會接納環境(混沌)中的刺激,但更重要的是其閉鎖性。自我再製系統透過閉鎖性,撐出一個擁有個別性與自自律性的活動空間(機能空間),其自我再製系統的元素,並形成自我境界,雖然諸種系統偶然會互相影響, 但不會形成上下位階的、單純的線性控制關係。系統即是靠這種作用而縮減了環境中幾近不能預測的複雜性,於與環境間所維持住的非對稱的關係中,得以活存於混沌邊緣, 而不會如熱力學第三原理所述,一直線地陷入深度混沌中,而消失無形。做為一種社會系統的少年司法系統也是一個自我再製的系統,其透過系統內部的規範製造出司法的決定,而該決定表彰出犯罪少年的形象。少年司法的機能僅止於此而已。然而,傳統的少年司法論述卻漠視這種事實,其透過許多冠冕堂皇的宣言,企圖形塑出統一各系統的完美構圖。這個構圖是一個藍圖,但也是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虛擬。以往的少年司法系統即是按國不斷地擴張其機能空間,不但企圖控制被處過少年的生理與心理系統,其更嘗試著控制所有與其偶然發生關係的其他例如社工、精神醫學、家庭等社會系統。尤甚者,少年司法透過犯罪預防與矯治的統一目的方案,將其虛擬的機能極度地擴張到所有與少年有關的社會系統之上。這不外是永遠在追求不可能的目標的、為失敗而失敗的過度法化現象。姑不論其單純的線性因果思惟的誤謬與後果,僅就被處過少年而言,這絕對不是「為少年最佳利益」的做法。本文透過少年司法的解構與建構,企圖讓其自我再製系統的原貌再現於論述中,藉此釋放所有相關系統的能量,讓少年能夠於複雜的混沌邊緣中自我成長,而不會在「犯罪或再犯防止」的迷思中,成為諸系統的客體。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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