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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共舞-以權利有效性抗辯為中心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ivil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ocusing on the Invalidity Defen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指導教授 : 謝銘洋

摘要


我國為因應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化與專業化的趨勢,並力求迅速有效解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遂制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於2008年7月1日起實施智慧財產訴訟新制。智慧財產法院集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權於一身,看似具有統合解決紛爭之功能,然實際上因我國採行傳統二元訴訟制度,於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所造成的諸多問題,似仍未得以解決。其中最值得探討者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受理侵權訴訟之民事法院得於審理時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有效性,且依本文之統計,超過半數以上的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訴訟中之被控侵權人曾提出權利有效性抗辯,可見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是否有效,已然成為民事訴訟中常見之重要先決問題。民事受訴法院於審理此爭點時,對於本質上應為行政訴訟攻防重點的權利有效性抗辯,應以何種審理原則審理之,其審理結果之認定所影響的主觀範圍及客觀範圍又該如何界定?更重要之問題則是,在仍採審判權二元化的現狀下,若先為判決的民事法院與其後之行政訴訟判決,對於權利有效性認定產生歧異時,我國目前實務上如何處理及所生爭議為何。本文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運作現況出發,檢視智慧財產法院案件辦理概況,並自審理原則之選擇開始,論至審理結果之拘束力及裁判歧異時之解決方法,同時敘明審判實務現況及實務案件評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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