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之特色及法規範特性,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於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分化及區別立法之必要性,第四章閉鎖性公司之立法規範,第五章我國現行法規範之審視及其探討,第六章結論。分別簡述如下: 在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之特色及法規範特性中,本文先從傳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加以闡釋,並將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大致分成股東有限責任、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所有與經營分離及法人組織永續性四項加以說明,並說明為因應傳統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四項特色,於制定法規範時,通常具有五項特色即強化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保護、公司內容之公開性、強行法規性、法律關係之確實性與一致性及國家機關之介入與監督暨處罰之調整。於就傳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及法規範特性介紹後,可以得知雖然股份有限公司之設計係為提供一大眾參與之商業組織型態,惟不僅於我國,甚而可謂在世界各國,均存在著釵h具有閉鎖性格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此,於該章結論中,即說明目前實務發展上已衍生出具有閉鎖性格之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於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分化及區別立法之必要性中,因於我國之公司型態中,股東負有限責任者,包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從而,闡述何以大部分投資者會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而捨本即為提供高度人合性格之有限公司型態經營,從而,先於第二節第一項中介紹我國現行法中以表格方式說明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規範之不同,次於第二節第二項說明整理投資者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可能理由;第於本章第三節中就前開具有閉鎖性格之股份有限公司與公開性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差異點及特性究竟在何處簡述之,並從比較法之觀點試圖討論有無規範閉鎖性公司定義之可能,及為使此種閉鎖性格之股份有限公司能充分發揮彈性機制並能兼顧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利益,有何另行立法之必要性予以闡述。 在第四章閉鎖性公司之立法規範中,本文分別以德、英、美法三國立法例分別闡釋,於第一節德國法中,主要係就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加以說明;而於第二節英國法中,則係以該國針對私人公司中,如何因應現實狀況,制定一普遍可接受、且適用兼保障少數股東及第三人之法律;另於第三節美國法中,本文因應美國法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立法模式區分成設立專章及以專節增訂特約排除二種,從而,分就該二種模式中之代表性立法即模範事業公司法及德拉瓦州公司法分別闡明,且於本章第二項第二款就各項規範基本原則時,就股東書面協議內容及少數股東解散權部分特別著墨說明。 在第五章我國現行法規範之審視及其探討中,本文於前言外,先於第二節就我國公司法之特性加以說明,並以表格方式闡述本國公司法之沿革及修法動機、重點;次於第三節就規範閉鎖性公司立法模式之選擇分別比較利弊得失,並作出建議;再於第四節探討現行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有何適當及不適當之處,且先以第一項敘述九十年修正後之公司法中,關於資本不實之股東責任、公司之登記、公示制度之簡化、股東人數限制之鬆綁及不強制發行(印製)股票等,均係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之修法方向;再以第二項檢討是否有必要於現行公司法中設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範圍、定義,且增訂「股東書面協議」之相關規定,賦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該股東書面協議彈性經營,另對於公司債權人保護及少數股東保護暨公司陷於僵局之處理分以第三款、第四款說明。 在第六章結論中,本文以甫於九十二年二月份作成之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研究案總報告代結論,並針對該次修正計畫案中提供些陪茪H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