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運用現行公司法制有關現物出資或營業讓與之規定,亦可作爲公司分割之方法,以達成經營效率化、強化競爭力、集中經營資源等經濟目的,惟從公司實務及比較法制來觀察,其程序並未必能完全達成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之基本要求。特別是觀諸晚近金融立法之發展動向,公司分割已爲創設金融控股公司之重要手段,爲免發生法律規範不完整或法理不一致之情事,故誠有必要儘早於公司法中建構完備之公司分割法制。 惟爲建構完整之公司分割法制,首應就公司分割法制之基礎構造,徹底加以趙清,故本文乃參齣各先進國家之立法經驗,分析各種公司分割類型之法律程序及法律效果,期能作爲我國引進公司分割法制之參考。基本上,因公司分割涉及諸多程序面之制度設計,故以新設分割及吸收分割爲規範對象,在立法技術上似較易掌握公司分割之應有程序。此外,在立法政策上亦應針對我國實務上公司分割之實況及需求,就人的分割、物的分割、合併分割、消滅分割、共同分割等特殊性或運用性之公司分割型態,研議有無對其分割程序或法律效果等問題,納入特別現範之必要性,以建立符合我國實情之公司分割法制。至於公司分割基本程序應如何設計,不僅將因所決定採行之立法取向之不同,而略有岐異,同時亦將因新設分割或吸收分割等分割類型之區分,而有程度上差異。本文乃從兼顧公司經營效率及利害關係人保障之角度山發,分別就經營機關之決策程序、公司分今割書類之作成、意思決定機關之承認、公司分割之資訊公開制度、抵繳財產之查核或調查程序、公司分割之登記等重要程序,逐一檢視分析,以求法理之一貫性。 又公司分割每導致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之法律地位發生重人變化,故如何於兼顧公司分割程序之簡便及公司利害關係人權鑄之保護,實爲建構公司分割法制所不容忽視之主題本文爰分別自如何適度保護少數公司分割法制之基礎構造。雖然運用現行公司法制有關現物出資或營業讓與之規定,亦可作爲公司分割之方法,以達成經營效率化、強化競爭力、集中經營資源等經濟目的,惟從公司實務及比較法制來觀察,其程序並未必能完全達成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之基本要求。特別是觀諸晚近金融立法之發展動向,公司分割已爲創設金融控股公司之重要手段,爲免發生法律規範不完整或法理不一致之情事,故誠有必要儘早於公司法中建構完備之公司分割法制。 惟爲建構完整之公司分割法制,首應就公司分割法制之基礎構造,徹底加以釐清,故本文乃參齣各先進國家之立法經驗,分析各種公司分割類型之法律程序及法律效果,期能作爲我國引進公司分割法制之參考。基本上,因公司分割涉及諸多程序面之制度設計,故以新設分割及吸收分割爲規範對象,在立法技術上似較易掌握公司分割之應有程序。此外,在立法政策上亦應針對我國實務上公司分割之實況及需求,就人的分割、物的分割、合併分割、消滅分割、共同分割等特殊性或運用性之公司分割型態,研議有無對其分割程序或法律效果等問題,納入特別現範之必要性,以建立符合我國實情之公司分割法制。至於公司分割基本程序應如何設計,不僅將因所決定採行之立法取向之不同,而略有岐異,同時亦將因新設分割或吸收分割等分割類型之區分,而有程度上差異。本文乃從兼顧公司經營效率及利害關係人保障之角度山發,分別就經營機關之決策程序、公司分割書類之作成、意思決定機關之承認、公司分割之資訊公開制度、抵繳財產之查核或調查程序、公司分割之登記等重要程序,逐一檢視分析,以求法理之一貫性。 又公司分割每導致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之法律地位發生重人變化,故如何於兼顧公司分割程序之簡便及公司利害關係人權鑄之保護,實爲建構公司分割法制所不容忽視之主題本文爰分別自如何適度保護少數股東、公司債權人及公司員工之觀點出發,以期求得妥適之平衡點。另觀諸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查之「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亦導入所謂公司分割法制,作爲創設金融控股公司之管道,其相關規定是否完整,亦爲本文所關注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