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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Compensation for Non-pecuniary Damage of Reputation Rights Infringement

指導教授 :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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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接觸機會遽增,言語傳播的速度與力量驚人,名譽權侵害事件常在社會輿論引起關注,尤其常於選舉造勢活動產生抹黑攻訐情形,還有知名演藝人員常會遭不實報導,甚或,一般大眾藉由網路媒體的發達,也可能有意無意間成為公眾人物,因之,名譽權受到侵害可能性提高,如何確保名譽權受侵害產生之非財產上損害獲得一定程度之滿足,即為本文探討中心所在。 然而,名譽本身即為不確定概念,故先對於其定義與包含範圍加以論述,而以所謂「外部名譽」作為法律上所保護之名譽,亦即「個人於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用等所加之客觀評價」。當名譽確定受到侵害,本文欲突破過往對於非財產上損害即等於精神痛苦之想法,細緻化討論名譽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所包含內容,尚包括整體社會評價下降之損害,對於此兩種不同型態之非財產上損害,應有其不同賠償方法,亦即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之「慰撫金請求之金錢賠償」與「為適當處分之回復原狀」。遭受他人侵害名譽,心中感到不滿、怨憤、難過等無限痛苦,此痛苦難以甚至說無法回復至沒有痛苦狀態,然而,加害人仍須對被害人賠償乃無庸置疑,此時即為慰撫金制度產生緣由,基於填補損害及滿足撫慰等機能,雖然法院無法認定被害人痛苦程度,然而藉由相關且妥適之參酌因素,綜合評價加害人應給付多少金額予被害人,方能達一定程度之撫慰功能。而法院實務見解以「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情形與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其他一切情形」作為計算標準,綜合考量以判定數額,以該數額作為痛苦程度及適當慰撫金數額之認定。然而,此標準應如何解釋?各參酌因素與痛苦程度認定是否具相當關聯?各參酌因素是否妥適?諸疑問皆為當初撰寫本文之問題意識產生緣起,並於本文花極大篇幅討論各參酌因素之妥適性,並試圖提出一套名譽權侵害事件之參酌標準。 此外,法院酌定慰撫金常以上揭標準匆匆交代後,即得出一數額,然而,此數額計算過程究如何考量諸參酌因素,不得而知,相類似之事件類型以此相同參酌因素量定後,卻有極大差異的慰撫金數額認定結果,此乃人民所無法接受之結果,故本文試圖類型化所整理之諸判決,供人民與法院作為參考。承上,非財產上損害不僅包含精神痛苦,且賠償方法不限以慰撫金金錢給付,尚有適當處分制度之設計,所謂其他非財產上損害係指,社會上對於吾等評價本可能為品性良好、耿直敦厚者,因受到他人不實指謫、詆毀,該評價可能因之改變,此時受害人其社會價值降低之損害僅憑慰撫金之給付,根本無法充分發揮填補功能,由於名譽乃於社會上所有人公開構築的優劣評價集合體,故僅藉由私下給付金錢,並無法填補該社會客觀評價下降之損害,適當處分必要性因之產生。而適當處分是否即為回復原狀?以及適當處分與慰撫金間關係為何?適當處分究指為何?皆為本文討論之議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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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葉偉立(2016)。論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10107
吳依蓉(2014)。醫療事件慰撫金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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