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源源流長的歷史之中,時常存有差異化某些特殊群體之情況,而對於精神狀態異於常人者以特殊的觀點進行觀看或定義之情形,可說貫穿了整部人類歷史。而來到現今這個法治時代,我們又可以自法律制度的轉變中,觀察精神障礙者於現今社會是如何被差異化地對待。種種差異化機制反映了當代人類社會對於這些被定義為「偏差者」所採取的回應態度,二十世紀社會學家Edward Alsworth Ross稱這種社會現象為「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本文即試圖以「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之概念解讀當代精神障礙者法制度,並探索當代社會對於精神障礙者之控制模式,其背後所隱藏的價值與信念為何。 精神障礙者法制主要可區分為兩大體系,一為精神衛生體系(行政體系),一為刑事司法體系。精神衛生體系方面,主要問題為在社會復歸制度、「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之發展趨勢下,其對於精神障礙者、一般民眾、公共衛生機構等之影響,以及其社會意義。針對此部份,本文先行爬梳「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運動之發展歷史,並剖析1970年代英美等國大力推動相關政策之時代背景與當時的政治意識。 另外,對於精神障礙者之強制住院、治療制度,本文試圖自比較各國法制之觀點出發。整理美國、日本等國之現行精神病患住院制度,及其法制發展歷程。並透過各國實體、程序要件之比較,分析現行我國精神衛生法第四一條強制住院制度之良窳。 於刑事司法方面,在實體面向上,主要著重於觸法精神障礙者責任能力之論述,探索精神障礙者於刑罰上之地位變遷以及責任能力制度之演化過程,以此映照當時的社會背景、時代思維,試圖找尋出此波變遷背後所隱藏的運作機制。處遇問題上,則透過實務見解整理,觀察我國監護處分於法庭上之運作實況以及法院運用此制度時所考量的因素。並針對現行執行現況,提出些許建議與感想。而英、美、日等國處遇精神障礙犯罪者之方式,各有各的特色,也各有其優劣之處,尤其是近年來上述各國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相關法制上,均有重要發展,如日本於2003年通過的「醫療觀察法」,立法過程與法制設計均值得仔細思索。本文以整理各國處遇模式之方式,並與我國現今監護制度加以比較觀察,希冀可以提出促進刑事司法與精神保健連結之建議。 最終,風險社會(risk society)下的我們,對於風險來源的認知與處理模式逐漸趨於一致。貝克(Beck)的風險社會學,帶給我們的啟示為何?風險社會中,人類處理危險的方式有著怎樣的轉變;被定位為風險源的精神病患,在這樣的社會中又有著怎樣的定位;這樣的定位,對於精神病患來說,所具有的意義為何。這些問題,本文先行介紹貝克所提出風險社會學之理論概要,再以其相關概念檢視世界各國目前用以處遇精神障礙者、精神障礙犯罪者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