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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管制,究竟應該維持犯罪化的規定,還是改以除罪化的方式加以管理。這個問題乃當代刑事政策上一個重要、棘手且具爭議i生的問題。本篇論文,首先以回顧歷史發展的方式,論述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過程中,幾個關鍵性的歷史事件,例如十九世紀中國所面臨的鴉片問題, 二十世紀初期美國因為引進帶有鴉片癮習的中國勞工,所促使一連串管制毒品閱際公約的制定,以及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學生運動透過施用毒品藉以對資本主義發展的反動。其次,則針對我國歷來處罰施用毒品行為的刑事規定,以及相對應的刑事政策思維,進行回顧性的介紹。然而,歷史事件的淵源與影響,不必然可以理所當然地證立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的正當性。事實上,不論從法律哲學或道德哲學的觀點來看,施用毒品行為充其量只是一種自傷行為。對於自傷或自殺行為的阻止,國家只能訴諸道德勸說。至於刑罰,從來就不是適格且適當的工具。因而,將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毋寧是使施用毒品者在一種未侵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而被處罰。這樣的處罰規定,不僅破壞了刑法上自傷不罰的原則,更隱含著一種父權主義的思想,也是對於個人作為一個自律主體的否定。現行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處罰,固然在理論上欠缺正當性。不過如果我們從刑事社會學的觀點來觀察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的現象,將會發現,這樣的毒品政策,乃是以一套特殊的社會自我規訓化機制作為運作基礎。因為社會的集體意識感受到一股不安,一股來自於毒品對社會生產力與個人勞動力強烈腐蝕力量的不安。因而對施用毒品行為的處罰規定,遂經由社會集體意識,透過社會成員由下而上的規訓作用之驅使,而確立並繼續深化。因此,面對施用毒品行為是否予以除罪化的問題時,我們固然可以在刑法規定本身,進行內部正當性證立與否的探討。然而當一個刑罰法規無法通過正當性的檢驗時,並不必然意味者,這樣的刑罰法規一定會導向除罪化的結果。因為,如果社會的集體意識,無法跳脫對於毒品莫名恐懼與不安的迷思,則除罪化的訴求,也只是一種飄漫在空氣中的迴響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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