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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所得稅申報法制與量能課稅原則-台灣、大陸個人所得稅之立法論建議

Tax Return System and Ability-to-pay Principle in Income Tax Law-comments on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aiwan and China

指導教授 : 葛克昌

摘要


課稅之基本原則,係基於量能課稅原則之倫理要求;所得稅由於極富屬人性,其表現最為顯著,亦最適宜作為所得稅法缺失之衡量指標與改革方針。誠如德國公法學大師Neumark所言,沒有任何稅比所得稅更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會性。個人所得稅採行適當的稽徵程序,為培育公民意識和提高民主管理意識之基本要件之一。大陸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行「就源扣繳制度」,並未建立個人申報制度,人民無法透過納稅申報,意識到自己為納稅人,進而難以培養人民乃國家主體之意識,並監督行政機關之課徵。有鑑於此,大陸個人所得稅之改革,除應考慮如何與先進國家所得稅制度接軌外,亦需考量本身之法治建設狀況;在透過使人民自行申報方式,提昇稽徵效能,將更有助於量能原則之落實。 自一九九四年改革開放以來,大陸由傳統之計劃經濟體制「轉軌」,採行具社會主義色彩的市場經濟體制後;緊接而來不得不面對者,即其財政國體亦需從「所有權者國家」(Eigentumerstaat)轉變為「租稅國家」(Steuerstaat)之問題。就所得稅制言,個人所得稅於一九八○年開徵後,確立了現行之所得稅制度由「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三個稅種組成。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個人所得稅實施至今已十餘年,十餘年來所得稅之稅收已成為大陸國家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之一。然隨著大陸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提昇,造成社會經濟之鉅大變化,伴隨而來個人所得稅之調整問題。 本論文說明台灣綜合所得稅中課稅單位以及薪資就源扣繳之問題,與大陸分類所得稅之相關問題做比較,做為大陸朝向綜合所得稅制度修正時之立法論參考。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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