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台灣、美國關於飛利浦等三家公司組成專利聯盟後而生之專利權侵權爭議做為開端,點出由於我國當前並無類似美國法上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原則之機制,以致於被競爭主管機關宣告違法之廠商,仍得再以專利權或著作權人之身分向不願接受其不當行使權利之行為而構成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雖然此種管制模式具有表面上之公平,但實際上不僅無法保障身為被授權人之我國廠商,也對公平交易法之執行實效造成莫大影響,故實有參考美國法,建立侵權訴訟中之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抗辯之必要。 文中透過案例的輔助,由發展歷程與案例類型之歸納兩種角度觀察美國法上之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原則,在對此原則有基礎性的了解後,本文在現行美國法針對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原則採用逾越權利範圍判準或反托拉斯法判準之爭論中,選擇回歸智慧財產權之制度目的,以專利權與著作權人之行為是否阻礙競爭、抑制創新、剝奪公眾使用權作為準繩,並針對不同之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行為類型,與所造成之影響,分別搭配採用「暫時不得執行智慧財產權」與「使系爭授權行為無效」兩種效果。希冀實務得透過民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規定,將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原則引進我國,落實公平交易法之管制目標,以及防免專利權與著作權濫用行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之制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