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中有關風險社會的觀察,對刑法理論演變提供了不同視角,於二次戰後復興而被認為具有判斷犯罪化正當與否功能的法益概念,在刑法機能化想法下逐漸從消極體系批判機能轉向積極正當化立法作用,其具體顯現的轉變是法益保護提前與普遍性法益增加。法益概念轉向正當化立法作用後,刑法補充性上便會有所疑慮,因此對法益保護機能的質疑往往會連結到過度犯罪化——亦即在判斷新型態社會問題的犯罪化是否正當時,法益保護機能與法益概念可能有所不足。學說已有從刑罰論上發展出積極一般預防的說法,將刑法機能徹底轉向規範妥當的確證;此時正當化刑罰的基準在於社會共有的規範意識,進一步並有可能發展成以刑罰形成規範意識的情況,刑法目的觀也有所改變而從法益保護轉向了規範保護。這些理論變遷都是刑法機能化現象的深化,其可能引發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弱化與刑法各機能間的失衡。本文基本想法為,如果機能化刑法潮流無法逆轉,則適度機能化的法益概念亦無法避免,解釋上的起點應該在於思考如何適當地限制。而以法益概念為基礎,賦予其一定要素內容,並透過體系解釋適度加以約束將是本文嘗試的路線。以探究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為契機,或許可以重新檢視整體刑法理論、刑法機能的變遷與發展,並進一步深化相關理論構成。